第A8版:法制

市场火灾引发多方旷日持久的诉讼

法院调判结合巧解索赔案

  近日,台州黄岩法院对2011年9月17日发生在黄岩区红三村综合市场的火灾案件发出执行通知书,促使市场的所有权人红三村村委会、承包人王某夫妇、起火摊主杨某等3被告共赔偿叶某等14家商户65万元。
  红三综合市场由红三村投资开办。2010年1月15日,被告王某夫妇与该村签订市场整体承包协议,承包期为两年。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王某夫妇承包后,又公开对外招租,并雇佣了管理人员对市场进行管理。
  综合市场消防设施不足,属于未通过消防验收的临时建筑,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2011年9月17日凌晨4点,市场发生火灾,当晚的值班人员未及时发现火灾并报警,也未进行有效的初期扑救,导致火势蔓延,叶某等14家商户的商品被烧毁,损失估算达近百万元。
  事后,黄岩消防大队通过对受灾现场的勘察,认定起火部位为摊主杨某经营的蛋糕店。同时,消防大队发现部分摊主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在市场里违规使用煤气瓶做饭,发生火灾后,煤气瓶闸门自动跳闸,释放出的液化气助长了火势,导致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
  2011年12月6日,14名受灾户向黄岩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市场承包人及失火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大多数摊主将进货凭证、发票等均存放在摊位内,被大火烧得一干二净,导致其在索赔时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实际的财产损失,更有部分摊主将现金也存放在摊位内,增大了财产损失。
  最终,黄岩法院经一审、二审,于今年5月6日作出判决,由三被告分别赔偿各原告共计65万元。除村委会自觉履行外,其余二名被告均未自觉履行。近日,12名受灾户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在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控制,促使有履行能力的市场承包人一次性履行了债务;对确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的失火者,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多次协调。在法官们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郭英姿 章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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