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女士从超市购物回家,途中被一名骑电瓶车的男子撞倒,送医救治后,康女士自己垫付了医疗费。被撞后,康女士要求该男子承担赔偿责任。该男子表示自己是外来民工,这些天正受雇于一名叶姓业主,为其家庭做室内装修,事发时是到附近一家建材市场购买涂料,一时心急才不小心碰撞到了康女士。他表示,等自己领取了工钱之后,会给予康女士相应的经济赔偿。事发第二天,康女士曾找到那位叶姓业主。叶先生承认,自己确实指派过这名民工去建材市场购买涂料。但他同时又表示,对于这名民工骑电瓶车与康女士发生碰撞,造成康女士人身伤害一事,他本人没有任何责任。理由是他雇人装修住房与道路交通事故完全是两码事。而那名曾经答应给予康女士相应经济赔偿的男子,已经下落不明。那么,康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叶先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说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那名民工男子,他按照叶姓业主的指示,去建材市场购买涂料,正是为了叶姓业主的利益而从事相应的雇佣活动。他在购买涂料途中与康女士发生碰撞,造成康女士人身损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赔偿义务,叶姓业主依法负有责任。
朱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