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不能再撤销

  周某的妻子在某公司打工,晚上下班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周某请求村委会民调组织从中进行调解,经多次协商,双方签订了赔偿调解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周某及其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33万元。出于对调解人员的信任,周某及其亲属当即表示自愿放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周某将妻子安葬后,无意中从某杂志上看到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通过计算周某感到自己得到的赔偿与实际数额相差16万元,便找到村调解组织向某公司讨说法,遭到拒绝。近日,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并要求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再支付各种费用16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工伤赔偿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死亡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事故发生后经民调人员调解,双方签订了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且某公司已履行完毕,说明周某与某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
  对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专门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第二种是显失公平的。本案中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周某在妻子死亡后,与某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周某就应当对自己实施的民事处分行为负责,周某的请求不符合撤销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张可 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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