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子女不得以未得到父母财产为由拒绝赡养义务

  赵老太早年育有3儿2女,2个儿子在外地工作,其余3人在农村生活。3年前,老伴去世后,赵老太一直独居在3间小平房内(该房子早在老伴去世前就已低价卖给了小儿子)。老人主要靠在外地工作的2个儿子寄钱作为生活来源,3亩多承包田则交由小女儿耕种收获。近日,赵老太因年岁变大,生活自理能力变差,便想与子女一起生活。小女儿当即表态:您所居住的房子归谁,就应当与谁一起生活。大女儿则以自己没得到老人的任何财产为由拒绝。小儿子表示:您与小儿媳妇积怨深,无法一起生活。且您一直居住着我的房子,也算我尽孝了。在外地工作的2个儿子均表示住房条件不宽裕无法一起生活。无奈之下赵老太将5个子女全部诉至法院,要求解决与子女一起居住的问题,并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费。法院受案后,调查发现,几个子女不是嫌老人个性太强不好处,就是嫌老人有偏向、处事不公,都对老人有意见,不愿和老人一起生活。
  分析:经办案法官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老人和子女达成一致:赵老太去养老院生活,老人的承包田由乡下的3个子女共同代耕,老人除承包田收入外,不足部分由5个子女根据自家生活条件,有差别地承担其养老院费用,5个子女定期看望老人并适当进行照顾。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当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时,老人起诉主张权益肯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这种支持也要考虑到子女尽赡养义务的现实境况。本案中,若赵老太坚持与子女一起居住生活,即使能得到法律支持,其结果很可能是导致老人过“串房檐”的日子,效果未必好。而经调解,双方均做出让步,不失为两全选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所以,无论老人处置财产是否公允,子女都应尽赡养义务。那种以未得到老人财产而拒绝尽赡养义务的观念是错误的。此外,本案也从另一侧面告诉我们,老年人也要善于处理好与子女的关系,在处置财产时,应尽可能考虑周全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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