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养女与亲生女是否享有同等征地补偿权

  村民罗颖自幼被舅舅收养,并将户口落在舅舅所在村,也取得了该村集体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7月13日,舅舅带着罗颖办理了《收养登记证》,又于2010年1月18日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近期,罗颖所在村的土地被征收,经该组集体讨论,决定独生子女可分配双份的土地补偿金额,但却未将罗颖按独生子女身份对待,只分配给其一份补偿金额,即少分给罗颖土地补偿款3.2万元。罗颖多次向村小组讨要,一直未获支付。村小组表示罗颖非舅舅的亲生女儿,所以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不能享受亲生女的同等待遇。为此,罗颖诉至法院,要求落实与其他独生子女同等的征地补偿权。
  说法:法院审理后,判决罗颖所在村依法给付原告罗颖土地补偿款3.2万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应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罗颖户口登记在舅舅所在村,依法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罗颖与其舅舅在行政机关办理了《收养登记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说明罗颖应视为其舅舅的独生子女,应享有与本组其他独生子女相同的待遇,不应其是非亲生子女而受到歧视。被告村民组集体在讨论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作出的关于独生子女可分配双份的补偿金额的决定,同样适用于罗颖,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孔晶晶 李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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