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千万会费在手 “会头”逃往海外

3年后遣送回国领刑

  以非法“标会”集资千万元后,举家移民,最终还是被遣送回国。近日,宁海法院判决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9年,宁海盛行民间“标会”,一些人发了横财。43岁的胡某是宁海人,也想从中捞一把。这年下半年,他发现不少人在组织“日日会”筹集资金。“日日会”是一种非法“标会”的形式,由几十个会员共同竞标,谁出的利息高,当天的会款就由谁使用。胡某也开始组织“日日会”,并逐渐发展出“十日会”、“退债会”等多种非法“标会”形式,吸收会员60余名。
  2010年7月,政府发出通告禁止民间非法“标会”,胡某作为“会头”,必须承担清退会款的责任。胡某不甘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便以会款被冻结为由,想出了“五日退债会”这种变相的标会形式。
  说是退债会,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胡某夫妻的好友王女士,是胡某的首批会员。她投入资金30.6万元,却只拿回了8万元,有22万没拿回,听说胡某设了退债会后,她又参加了。王女士第一次投入5万元,拿回6万元,觉得赚了1万元,赶紧又投更多的钱,想借此挽回损失。但未等下一次“标会”开始,胡某早已举家移民到印度尼西亚躲债了。此时他筹集的会款额已达1000余万元,近20名会员的会款未清算。
  2013年7月,胡某接到印尼移民局电话,称其护照有问题,要他过去说明情况。等他到了移民局才知道,原来是他在国内的行为东窗事发了。几天后,胡某被遣送回国,并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此时,胡某一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胡某妻子到处筹资清退会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民间“标会”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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