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某村村委会主任胡某谎称该村要成立劳动服务公司需要资金,向张某借款16.8万元。因当时胡某可以自由使用村委会印章,所以胡某在借条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之后,张某将借款直接打入胡某的账户。此后,胡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后下落不明。近日,张某因找寻胡某无果,要求村委会偿还余下借款,村委会拒绝。无奈之下的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及村委会共同归还借款。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向张某出具的签署胡某名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借条真实有效,双方借款关系合法。胡某借钱不归还,是本案产生的根本原因,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在借条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张某愿意将钱交付给胡某的一个前提,该借条足以使张某认为胡某的借钱行为是为了村委会的利益,是村委会授权胡某来借款,其行为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4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村委会对印章管理不规范,村委会主任胡某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印章,并借此向他人借钱,因此村委会本身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管理不善的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故法院判决,胡某和村委会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陶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