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在地,到底是扶还是不扶?
在本案中,老人倒地是自己摔倒的还是被小孩子撞倒的,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历经半年多,4次开庭,近日,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事发:路灯一暗老人倒地
很多人都喜欢晚饭后去散步,对住在镇海城关的居民来说,附近小学的田径场是大家的首选。
去年7月27日晚,某小学田径场内跟往日一样,很多人进来锻炼。临近8时,田径场内的灯光突然灭了,正当人们犯嘀咕时,跑道上传来呼救声。大家走近一看,一名老人摔倒在地,发出痛苦的呻吟。显然,他受伤了。有人打了110,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将老人送到附近医院救治。
大家都以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没想到,倒地受伤的老人周某向民警报案,称自己是被一个踢球的小孩撞倒受伤的。
周某今年78岁,湖南人,和打工的儿子在镇海居住。他说,自己经常去田径场散步,顺便捡一些饮料瓶当废品卖贴补家用。当晚,田径场的灯灭了之后,一个十几岁的小孩从侧面撞了他一下,他就倒地受伤了。撞人的孩子后来还把他扶了起来。“民警要把我送医院时,我抓住那个小孩不放手,但其他人都劝我先放手治疗,我就先去医院了。”周某说,他在医院花了1000多元,医院诊断他右股骨骨折需要手术,还要交3万多元,他希望派出所帮忙找到这个小孩,让他承担责任。
调查:小孩承认撞了老人
到底怎么回事?民警很快找到了周某口中撞人的孩子与当时的目击者。
去年8月2日,14岁的小贾在母亲胡某的陪同下,到派出所做了一份笔录。小贾说,那天,他吃过晚饭后去踢足球,一直踢到晚上8点左右。这时,球场的灯灭了,光线有点暗,但还是可以看到球的,于是他又踢了几分钟。在踢球时,他看到有人在传球,为了抢个有利的位置,他就往后退,退着退着感觉自己撞到了东西,转身一看,只见一位老爷爷坐在地上,嘴里发出“哎呦哎呦”的叫声。
“我发现撞人了就赶紧和另一个打球的人去搀扶,走了几步,老爷爷说腿很痛走不动,还紧紧抓住我的手臂不让我走。”小贾说,后来警察来了,打算把老人送医院,老人这才放开他的手。回家后,小贾跟妈妈说了撞人的事,妈妈让他以后小心一点。做完笔录,小贾和母亲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为查清事实,民警又找到当时的目击者孙某、连某等人,他们都证实了贾某撞倒老人的事实。这么一看,事情似乎已经很明朗了。
起诉:追加学校为第四被告
周某受伤后,在医院住了22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医药费双方协商不成,周某向镇海区法院起诉,要求小贾及其父母承担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7.1万余元。
但小贾父母却向法官表示,儿子没有撞人,是老人先倒地,小贾出于好心去扶,没想到被讹上了。小贾母亲胡某还说,小贾做的笔录是无效的,因为做笔录期间,她有段时间不在场,而且做完笔录后她不愿意签字,民警告诉她不签字就不能回家,她迫于无奈才签了字。
此外,小贾父母向法院申请追加案发田径场所在的小学作为第四被告,原因是小学未尽到灯光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2月18日,案子开庭。小贾父母与小学校长周某某参与了庭审。“我儿子跟我说,当时听到有个老人在那里叫,我儿子就把那个摔倒的老人扶了起来。之后,民警来了,带老人去了医院。具体他是如何受伤的,我不清楚。”法庭上,胡某这样说。
校长周某某则称,学校被追加为被告非常冤枉。“学校体育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原本是政府推动的一项利民工程,是件好事。但这也给学校管理增加了压力和成本。学校向社会开放的时间是晚上6点半到9点,那晚8点熄灯是因为停电造成的,是意外情况,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另外,周某某说,老人是到学校捡饮料瓶的,他自己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镇海区法院先后3次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没有达成。
判决:各承担一半责任
6月17日,镇海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结合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小贾在派出所做的笔录,可以认定周某受伤,是小贾在踢球后退过程中所致。行为人小贾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小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周某进入田径场内捡拾饮料瓶,应注意观察周围安全环境,而小贾在田径场踢球时,也应注意周围人群的安全,但两人均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对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因此法院认为,周某与小贾父母各承担50%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小贾父母赔偿周某医疗费等32937.5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原告周某是一名年近八旬的老年人,而被告小贾则是一名未成年人,双方均应受到社会的特别保护。本案事发具有即时性,在没有监控录像可供参考的情况下,当事人及目击者的陈述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