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取的收益离婚时如何分

  陈某和女青年张某于2007年结婚,婚前,陈某在镇里的街面上有上下各两间楼房。陈某和张某婚后不久就买了一套商品房,遂将陈某名下的楼房出租给他人做生意。最近,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但对陈某名下楼房的收益如何分割发生了争执。张某认为,陈某名下的楼房虽然归他所有,但婚后该房屋所产生的升值款12万元和收取的16万元租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得14万元。而陈某认为他名下的楼房及其收益均归他所有。那么,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取的收益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分析:认为婚后由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己方所有,与对方无关,这种认识是不完全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通常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等不是因当事人主观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加。主动增值是指由于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根据上述规定和分析,陈某名下楼房的自然增值款12万元仍属于其个人财产,张某无权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而该楼房出租所获得的16万元租金,由于与房屋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主动增值和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分得其中的一半即8万元。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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