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内酯豆腐变酸,瑞安一家豆制品厂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药品四环素。之前,该厂四名合伙人被瑞安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且均被处罚金3万元;帮助购买四环素,并帮忙销售添加的潘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作出后,其中一名合伙人不服,上诉至温州中院。日前,温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4日,该厂合伙人张某、潘甲、潘乙、蔡某四人为防止盒装内酯豆腐变酸,视气温情况陆陆续续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四环素。其中张某负责销售,潘乙负责销售和做添加四环素的内酯豆腐,蔡某负责做添加四环素的内酯豆腐,潘甲则负责做香干。其间,潘甲有提议不要再添加四环素。而潘某在明知张某等人生产的盒装内酯豆腐中有添加四环素,仍帮助购买四环素且帮忙销售豆腐。2013年12月4日,瑞安市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此事。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蔡某、潘甲、潘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潘某明知他人生产有害物质而帮助购买非食品原料且帮助销售,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温萱 缪眎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