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销售伪劣农资最高可判“无期”

  2013年3月,果农闵某从刘某开办的农资销售店购买复合肥料20袋,刘某承诺,该牌子的复合肥是正规厂家生产,绝对不含氯(桃树等果树忌用)。随后,闵某将化肥全部撒施到桃园里。不久,这批桃树陆续死亡,评估损失价值为8.2万元。
  经农业土肥检测中心检测,闵某购买的复合肥料含氯,为不合格产品,是导致桃树受损枯死的主要原因。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将不合格化肥以合格化肥销售给他人,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最后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事后,刘某同意赔偿闵某9万元。
  说法: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包括: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本案中,刘某将不合格化肥以合格化肥销售给他人,符合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147条的规定,生产或故意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兆利 王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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