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礼前按农村习俗付给女方的6万元彩礼,被女方用于购买陪嫁物品。双方婚后不久即分居。因支付女方彩礼钱,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现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6万元。女方以无钱给付彩礼为由,要求法院将其陪嫁物品折抵应返还的彩礼。那么,女方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分析:女方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男方同意折抵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虽然女方的陪嫁物品是用男方给付的彩礼钱置办的,该陪嫁物品现在也在男方家里,但该陪嫁物品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作为财产所有权人要求以其折抵男方的彩礼,是对彩礼给付标的的变更,即由给付钱款变更为给付物品,这一变更须得到男方的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用嫁妆折抵彩礼,女方的请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万德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