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父子转让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七旬老人刘大爷起诉儿子索要赡养费,儿子刘虹以有协议为由拒绝支付。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大爷的起诉,认为儿子刘虹出示的“父子协议”无效,不具法律约束力。
  今年72岁的刘大爷称,自己年老体弱多病,无力负担生活费用及看病费用。但长期以来,儿子刘虹很少管他,甚至不去看他,多次找儿子要生活费用也被拒。为此,今年9月,刘大爷一纸诉状将儿子刘虹告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虹每月给付其赡养费600元,并承担其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用。
  庭审时刘虹称刘大爷与自己及自己的儿子刘勇三方签有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由自己的儿子刘勇替自己尽赡养义务并负责刘大爷百年后事,刘大爷的财产也全部由刘勇继承。自己不赡养刘大爷,也不继承刘大爷任何财产。刘勇赡养刘大爷后不再赡养自己。因此刘虹认为现在刘大爷找自己赡养违反协议,应该去找孙子刘勇赡养。
  刘勇则认为自己没有抚养爷爷的义务,应该由刘虹抚养刘大爷。并认为当初是刘虹看到刘大爷体弱多病想逃避赡养的义务,才诱使自己签协议的,现在刘大爷起诉刘虹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分析: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却不能抹去,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不合法的。现刘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需要人专门照顾,子女理应对其赡养。当事人三方达成的赡养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刘大爷的生活需求、本地生活水平及子女负担能力,判决刘虹每月给付刘大爷赡养费300元,并承担刘大爷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用。 刘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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