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母亲获得高额伤残赔偿金,他擅自在户籍证明上添加了“非农业”三个字。日前,奉化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被处以拘留10日。
刘某今年29岁,老家在安徽农村,近几年和父母一起在奉化打工。2013年6月,刘某的母亲在路上骑自行车时,不幸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导致身体多处受伤。2014年5月,经司法鉴定,刘母肋骨骨折为八级伤残,肠系膜破裂修补后为十级伤残。
2014年6月12日,刘母向奉化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44.5万余元,其中包括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29.05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人责任险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调查刘母的户籍情况,于是,刘某托老家的亲人到派出所,开具了一张身份证明。但刘某知道,如果按农业户口标准来计算,母亲的残疾赔偿金要比城镇居民标准少14万元,为了能多拿点赔偿金,他偷偷在证明上添加了“非农业”三个字。
承办法官收到这份证明后,发现字迹明显不同,多次询问刘某,刘某始终坚称母亲是非农户。法官觉得蹊跷,赶赴安徽刘某老家进行实地调查,最终从当地派出所调取刘母的户籍证明,确认她为农业户口。刘某最终也承认,证明上“非农业”三字是他自行添加的。
法官考虑到刘母虽系农村户口,但伤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镇。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经计算,刘母伤残赔偿金为29.05万余元。而刘某则因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被判拘留10日。 高敏 冯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