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草率盖章致项目资金被冒领

一水利站副站长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0年11月,台州市椒江区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对田间灌溉排涝沟渠进行新建和维修,对列入区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示范村的,按投资额的80%至 90%予以奖励。前村、上马前大村、上马后大村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被纳入本次实施范围。
  2012年7月,曾任椒江区某水利站副站长的何某某在上报上述3个村的验收材料时,在未核实实际建设内容的情况下,即在3个村的工程量统计表和竣工图上盖上了水利站的公章。此后,主管部门通过审核并下发了奖励资金,其中,前村668585元、上马前大村923335元、上马后大村757056元。
  2013年5月,因发现问题,主管部门对3个村以旧渠冒充新渠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了重新核查,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财政需要下发的奖励资金是前村456280元、上马前大村 805830元、上马后大村684254元。3个村虚报冒领的金额为402612元,案发后3个村退还了全部冒领款。
  近日,椒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水利站副站长,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国家水利建设工程款被虚报冒领,造成国家损失402612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案发后已追回全部损失,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故免予刑事处罚。
  说法:本案所涉罪名是玩忽职守罪,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型渎职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
  首先,被告人负有法定职责。被告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委派职责等义务的行为,是玩忽职守的显著特征。本案中,何某某对水利工程项目具有法定监管职责。从项目性质看,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建设属于水利站的工作职能,其负有建设方案设计、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职责;从岗位职责看,何某某担任水利站副站长,其岗位职责是明确的,但何某某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工程款被冒领。
  其次,涉案损失数额符合玩忽职守罪定罪标准。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争议,即实际损失应按立案前的402612元计算,还是按退赔后的实际损失即0元计算。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据此,本案实际损失金额应认定为402612元。
  第三,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尽管3个村的虚报冒领行为是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何某某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职也是造成该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因此,何某某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郭振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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