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至今,何某军、胡某敏夫妇在未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所在县城的某商店销售香烟。该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市场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何某军夫妇无证销售各种品牌卷烟共计166.6条。在涉案卷烟中,除20.1条属真品外,其余均属伪劣产品,总值共计66978元。截至案发,何某军夫妇非法售出假烟获利共计2903元。
近日,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军、胡某敏非法经营罪,拘役3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军、胡某敏夫妇在未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香烟,且销售的产品多为伪劣产品,已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法律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到案后的表现,对该起非法经营香烟案件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军、胡某敏非法经营罪,拘役3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
陈兴 伍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