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个狗狗当宠物,不想却咬伤了人。近日,海宁市法院调解一起狗咬伤人案件,狗主人孙先生赔偿伤者王女士各项损失6万元。
王女士说,2014年4月22日上午,她在经过孙先生家门口时,被孙先生饲养的大型犬咬伤。她当时正在孙先生家门前的马路上,想去问路,结果狗突然冲到马路上,咬住了自己。“一点声音也没有,我被狗咬住了后就喊救命,狗就咬住了我的脸,把我扑在地上。”说起当时的情景,王女士依旧胆战心惊。
孙先生则称,当时,王女士不是经过他家门前,而是直接进入他家中。“当时狗已经在叫了,我让她快走,跟她说狗很凶,可她还是一直往里面走,后来链子被狗挣脱了,狗冲出铁门把她咬了。”
这一咬就成了十级伤残。王女士把孙先生告到了海宁市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孙先生认为,自己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平时他会把狗关在笼子里,事发当天,因为打扫卫生,才临时把狗拴在窗口。王女士则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看清狗有没有拴牢,狗是一下子冲出来咬住了她,而且她也没有听到叫声。最终,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孙先生答应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说法:法官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一定要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尽到合理的看管义务,尤其是烈性犬一定不能掉以轻心。
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