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女士乘火车回老家过年时,不慎将手提包遗落在候车室座位上,包内不仅有银行卡和各种证件,还有公司刚发放的工资、奖金共计3万余元。后经调看候车室监控录像,知道手提包被钟某拾得。在好心人帮助下,吴女士找到了钟某,在许诺给他3000元酬金后,钟某仍拒不承认捡到了手提包,直到吴女士拿出了相关监控录像,他才被迫承认,并强行扣除了2万元“酬谢金”。那么,拾包者能否自扣“酬谢金”,吴女士能否要回这2万元?
分析:《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钟某在拾得吴女士的手提包之后,应无条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履行返还义务,其隐瞒不报并企图占有,系违法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根据吴女士所说的情况,钟某并不具备获得补偿或报酬的要件。且钟某隐瞒不报甚至矢口否认拾得手提包,应视为具有侵占吴女士全部财物的意图,即便钟某为保管手提包支出了费用,或者说吴女士曾经许诺过“悬赏”,钟某也同样因此失去了获得补偿或“悬赏”的权利,更不能自扣“酬谢金”。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