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自留山绿化没搞好村委会能否解除承包合同

  陈某于1984年10月9日获得了县政府颁发的他所在村南边荒山地块《自留山使用证》。该证书明确规定:陈某对该自留山享有长期使用权,他须对该自留山绿化,不准挖土、采石、埋坟、建房。
  获得自留山使用证后,虽然陈某先后多次上山栽槐树搞绿化,但由于遇到几次山火,种下的树被严重烧毁,再加上牛羊啃吃损坏,荒山一直未能绿化,至今依然杂草丛生,仅有一些尚未长大的小树。
  2009年春,新一届村委会成立后,经村支书提议,村委会开会研究,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该处荒山发包给村支书的亲属马玉林。陈某得知后,找村委会干部讨说法,村里答复:这些年来,陈某树也没栽起来,荒山还是光秃秃的老样子,没有履行搞绿化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村委会有权收回并发包给别人。那么,村干部的说法对吗?
  说法:农村荒山发包,其目的确实是为了造林绿化,陈某虽多次植树管理,但最终效果差,未能达到绿化荒山的目的,的确存有一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概念。村委会要解除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三个缺一不可的要件,否则其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行为无效。
  首先,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具体、明确的植树约定。县政府发给陈某的证书中只写明要对该荒山搞绿化,但对每年或承包期内植树多少、成活率多高等均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陈某是否植树、植树多少,均不能构成合同违约。
  其次,村委会在承包期内调整土地,必须有法定的、正当的、合理的事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外,村委会无权调整承包地。村委会以陈某未植树为由解除合同,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因此是无效的。
  此外,村委会在承包期内调整土地,必须程序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村委会对陈某承包的荒山进行调整时,只是由村支书提议,村委会成员研究决定,既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更没有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之法定程序,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村委会另行发包陈某所承包的荒山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陈某可通过土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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