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与丈夫共生育三子一女,夫妻两人于1960年在本村盖民房一处,县政府依法为该处宅基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姓名登记为王老太的丈夫。丈夫去世后,该房屋由王老太一人居住。因年久失修,王老太决定翻建。在翻建过程中,王老太雇人把地槽挖好,然而长子刘某某却以该房子的宅基地是他的为由前去阻挠,驱散施工人员,还将挖好的地槽填平。该纠纷经亲友和村干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王老太不得不将亲生儿子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禁止儿子干涉母亲建房,并判令儿子赔偿经济损失。庭审中,儿子刘某某则主张他此前曾与母亲达成过协议,母亲答应将宅基地给他,母亲还在协议书上按了手印。然而,王老太对此不予认可,称其毫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老太从未到长子刘某某的老房子居住过,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目前也仍为王老太所持有。
法院最终依法判令刘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不得再干扰、阻挠王老太翻建房屋,并赔偿母亲经济损失1000元。
分析: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王老太夫妇依法拥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在丈夫去世后,王老太依法取得涉案宅基地的相关权益,其对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完全支配性和排他性,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处分该物权。因年久失修,王老太有权对该房屋翻建,长子刘某某阻挠建房并将地槽填平的行为构成侵权。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刘某某辩称曾经与母亲达成协议,母亲同意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他。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法第187条还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即使王老太曾经同意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长子刘某某,但因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王老太仍有权撤销赠与。
张兴奎 焦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