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徐某(女)与晏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交往一年后两人决定结婚。双方父母均表示赞同。为此,晏某的父母给付了5万元礼金给徐某的父母。女方父母将这5万元礼金作为首付购置小车一辆当嫁妆,并于婚前赠与两人。但车子登记在女方父亲徐某某名下,按揭款已由徐某某清偿。
2011年,双方登记结婚。可婚后,两人常为琐事而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而丈夫晏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但涉及夫妻财产分割时,双方对于已做嫁妆使用的车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
徐某认为,该车是婚前购买,并一直登记在她父亲名下,是作为嫁妆送给她的,按揭也一直是她父亲在清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晏某则认为该车首付是男方所出,属双方父母共同购买的,而且已经赠与夫妻二人使用了多年,应该是共同财产。近日,法院判决,该车辆属夫妻二人所有,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汽车作为不动产,并不能以由谁购买,登记在谁名下就确定为该财产归谁所有。本案中车辆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该车辆赠与的效力及可撤销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此可知,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即可使赠与合同生效。
本案中,原告徐某父母将小汽车以嫁妆的方式赠与夫妻俩,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未附任何义务,当小两口对此予以接受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且该车辆的权利发生了转移,原告父母不得再撤销该赠与。
《合同法》还规定了受赠人在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等法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就本案而言,被告晏某在接受赠与后,夫妻感情虽有不和谐,却并没有出现严重侵害女方和女方父母的情形,故原告父母不能依法撤销该赠与。因此该车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彭育林 邬敏 程爱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