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英系某酒店的厨师。2014年8月29日18时许,马小英炒菜过程中,换好煤球,因煤球尚未着火,便弯下腰靠近去察看,不想刚换的煤球突然发生爆炸,致使眼睛受伤。马小英住院24天,用去医疗费4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为左眼视力盲目四级,构成伤残7级。因双方协商不成,马小英遂起诉要求煤球的生产销售者张启初赔偿19.3681万元。
诉讼过程中,张启初辩称: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受伤是由煤球爆炸引起的;他生产的煤球是煤炭、黄泥、水的混合物,并不可能产生爆炸。因此不同意赔偿。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眼睛受伤是煤球爆炸引起的,有在场的其他厨师、顾客的证人证言,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为证,同时有医院的住院病历以及法医鉴定作印证,因此,可以认定原告眼睛受伤与煤球爆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煤球是被告生产销售给该酒店的,被告自己亦认可,被告作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其产品给原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本身有过错,因此,原告不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原告可以选择酒店或张启初中的任何人作为本案索赔对象,所以被告主体适格。被告是煤球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受伤,应予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11.5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程爱娣 龙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