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法制

……案例分析……

户籍地无对口小学女童告教育局

法院判决,教育局已履行法定职责

  近日,6岁女童小甜将某教育局告上了法院。诉状中称,在当地教育局2014年4月1日公布的《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上,自己的户籍地址,同时也是小甜的房产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居然没有对口的小学。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受教育权。
  小甜在诉讼中,列出了离自家住宅小区由近及远的公办小学,请求法院判令教育局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安排小学就学,自己因是否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入学而精神紧张,请求法院判令教育局赔付精神损失费1元,诉讼费由被告教育局承担。而教育局在庭审中辩称,事情并非小甜所说的那样。
  小甜的户籍地址没有在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是因为她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对口小学。一方面,小甜户籍地编制单元内小学班级规模严重短缺。根据2010年的规划,原告所住社区小甜户籍编制内应该配置的小学班级规模至少50个,但小甜入学前实际只有40个班级的配置。另一方面,小甜户籍地是新建住宅,建设时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设施。按照规定,对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应事先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但小甜户籍地的住宅从规划到建成,从未向教育局征求有关该住宅建设所涉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意见。
  教育局表示,尽管小甜户籍地没有对口小学,但在她提出申请后,教育局先后提出了让小甜在其他两所小学就读的方案,后来又向她发送了《告知书》,告知其报名。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分析:法院认为,被告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法定职权。因此,被告有权对原告就读小学作出具体安排。
  被告在官方网站公示了当地各小学的招生对口地段以及小学招生入学通知。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来访和信访事项,被告通过口头形式以及电子邮件对原告作出了回复。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被告反映的原告小学入学问题,虽原告户籍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地未被纳入公示中的小学招生对口地段,但被告根据本地区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提出就读方案征求原告意见,并最终安排原告就读某小学,故可以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也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陈颖婷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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