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肖女士遭遇工伤后,公司基于未为肖女士办理工伤保险,担心她“小病大养”等,提出与肖女士达成“包干协议”:除已付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外,公司另外向肖女士支付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5万元,肖女士不得增加费用金额,更不得另行索要其它任何费用。而肖女士基于医院诊断并无大碍,只要坚持吃药、输液,住院治疗1个月便可,就同意了公司的请求。谁知,由于医院误诊,肖女士不仅花去9万元医疗费用,还落下9级伤残。
近日,肖女士要求公司据实赔偿。而公司以彼此已有协议在先为由拒绝了肖女士的赔偿要求。那么,肖女士能否要求变更赔偿费用?
说法:肖女士有权要求变更“包干协议”,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本案中,一方面,肖女士存在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肖女士当初之所以与公司签订“包干协议”,是因为受医院误诊的影响,对自己的伤情产生错误认识,才接受公司的提议。如果肖女士知道真情,断然不会与公司签约,甚至还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而其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还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公司不仅没有为肖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甚至未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明显违反了自身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