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开始,母亲袁方因为脑梗造成后遗症癫痫,2010年到2014年间,江小红将母亲送到敬老院进行护理。2014年5月18日,母亲袁方在敬老院摔跤,造成神志不清。得知情况的女儿江小红将母亲袁方带去医院检查,医生说袁方脑梗,需要挂盐水。于是,江小红就用电动自行车每天送母亲去医院挂盐水。
2014年5月31日中午,江小红和往常一样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袁方去医院就诊,路上因操作不当致使电动自行车倒地,自己和母亲袁方均摔倒受伤。当日,袁方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顶叶脑挫裂伤、右侧上颌骨骨折、右侧颧骨弓骨折、右侧锁骨骨折。2014年7月11日,袁方出院。出院小结中记载了诊疗经过:经治疗,患者颅内病情渐稳定,顶叶血肿逐渐吸收,神志有所好转。袁方出院后,由袁方的儿子江一郎接到家中照顾。2014年8月14日,袁方死亡。居民死亡殡葬证载明死亡原因:各种疾病死亡。母亲死亡后,江一郎一直认为母亲的死亡是由姐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
2014年12月,江一郎将江小红告上法院,要求江小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的一半,共计31万余元。近日,法院驳回弟弟的赔偿请求。
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项:第一,袁方的死亡是否由被告行为所导致?第二,原告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4年5月31日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母亲袁方)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袁方受伤。经入院治疗,袁方病情稳定,身体趋于健康。但在出院一个多月后,袁方死亡,其死亡殡葬证中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各种疾病死亡。考虑到袁方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故其具体死因无法确定。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袁方的死亡系交通事故受伤直接造成。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使袁方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起诉也难以得到支持。被告作为女儿,事发当日是因母亲生病而驾驶电动自行车,带母亲到医院治疗,被告的行为系为母亲的健康利益而为。电动自行车载人有一定的不安全性,袁方也系自愿乘坐女儿的电动自行车,自身也存在过错。而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摔倒而导致的后果,是被告无心之过,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母亲袁方本人应共同承受。同时,母亲袁方生前也未表达要起诉被告或委托他人起诉被告的意思表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无法律依据。再者,即使母亲死亡与交通事故摔伤有关,被告作为女儿既是侵权人,也同原告一样系袁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具有请求权人资格,权利义务同归于一人使损害赔偿请求已无实现可能或必要。故法院驳回原告江一郎的诉讼请求。 丁秀峰 徐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