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大型超市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该局立即组织多名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进行情况核查。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了2千克某品牌的“小紫薯”,根据标注,其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6日,保质期90天,至检查之日已超过产品保质期多天。掌握这一情况后,执法人员对超市货架、仓库进行了仔细排查,对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全部进行扣押,要求该超市在第一时间向执法人员提供商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购货凭证与销售凭证。
经调查,该超市共购进保质期分别为90天和6个月的两种规格的“小紫薯”20千克,因购进时未充分履行查验义务,导致超市工作人员误以为所采购的“小紫薯”保质期均为6个月,造成保质期为90天的“小紫薯”过期后仍在销售。经超市确认,过期“小紫薯”仅销售给了举报消费者,其余均未售出。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该局依法对超市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要求超市方必须加强管理,充分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做好食品查验工作,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竺军伟 吴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