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食品药品安全

进口食品无标签,商家被判赔偿

  本想购买葡萄酒和茶叶送人,买回家后却发现商品均无标签。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姚先生一纸诉状将超市告至法院,要求超市退一赔十。日前,三门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超市赔偿姚先生4500元,姚先生退回商品并撤诉。
  今年5月30日,姚先生在三门县某超市购买了两瓶进口葡萄酒和两盒茶叶,一共消费1564元。但姚先生拿回家后却发现葡萄酒外包装上全是英文,没有中文标签,茶叶礼盒包装也没有标签,仅标注了金骏眉字样,并未标注厂家、生产日期等标识。为此,姚先生向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为由,要求该超市退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后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姚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等共计八类强制性标注事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法官认为,超市销售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包装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对姚先生进行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超市赔偿姚先生4500元,姚先生退回商品并撤诉。
邵慧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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