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将入社会信用档案

  •   近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从监督组织和职责、协商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了具体规定。
      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和基层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明确了工会对平等就业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劳动报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进行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出现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不仅将与其社会信用挂钩,还要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王海霞 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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