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杏仁糖果里没有杏仁,余姚的邵某(化名)向经营者罗某提出赔偿要求。不料维权之后,商家却在网上发帖称邵某“敲诈”,还公布了邵某的个人信息。罗某此举为自己惹来了官司。近日,他被余姚法院判决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罗某赔偿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且赔礼道歉。
2016年3月,邵某在罗某开设的某食品网店上购买了总价为3000元的杏仁糖果,收货后,邵某发现商品配料中并无杏仁,只有扁桃仁,与商家宣传不符,遂向该网店提出赔偿要求,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网店赔偿邵某5000元。
然而在2016年4月,邵某在余姚论坛上发现一个标题为“各位淘宝天猫京东卖家注意,余姚出现敲诈电商的团伙,与超市自带过期食品的套路类似”的帖子,内容说的正是邵某,称其为“敲诈的垃圾”,还公布了邵某的名字、地址、手机号码、京东账号名。
邵某气愤不已。他认为,帖子内容捏造扭曲事实,自己是合理维权行为,更为过分的是该帖子将自己的真实个人信息泄露了出去,导致被人肉搜索,经常莫名其妙收到一些骚扰、威胁电话。邵某因此起诉罗某名誉侵权,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罗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存在污蔑诋毁,并称自己是通过法院公开网查询到,邵某在浙江多地有涉及商品质量纠纷案件,因此断定邵某属于职业打假人员。罗某说,邵某的个人信息通过搜索都能在网络上找到,自己只是将这些信息转载、汇总发布在帖子上而已。
余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所发的帖子就其措辞而言确有不当之处,究其陈述事情经过属实,对原告名誉权不构成侵害,但其在帖子以及陆续的跟帖中以“敲诈团伙”、“敲诈的垃圾”带有贬低和攻击性的文字指向原告邵某,并引来网友的跟帖、转发,已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足以构成对原告邵某名誉权的侵害,罗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要求罗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罗某在网络发帖中虽使用了攻击性的语言导致邵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但程度较轻,故酌定赔偿原告1000元。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陈文铮 余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