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21号,以下简称《意见》),就新形势下织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公众获得感、满意度,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出“八个强化”要求、十大重点任务,争取通过3-5年努力,基本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共治格局。
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构建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一体两翼”,是新《食品安全法》提出的食品安全监管四大原则之一。那么,社会共治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好?
近年来,我省拓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领域,完善长效机制,打造了多个亮点品牌项目,多项工作开全国风气之先,走出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路。特别是在全国率先大力推进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打造了一张覆盖到村(社区)的协管网络,全省乡镇食安办实现全覆盖、运行规范化,协管员队伍总数达8万多;率先开展食品安全与金融机构联手信用工程试点,将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评定内容,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全省有40个县已采集103万户主体基本信息,132家主体被金融惩戒;率先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建设,创新保险合同,建立技术服务队伍,开展保前现场风险检查,建立防灾减损公益资金项目,全省参保单位达1.1万家,保额312亿,保费3345万元;率先探索以“你点题、我检测”、“你举报、我查处”、“我宣传、你传递”、“我执法、你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四个你我”活动,广大群众热情参与,去年发放举报奖励资金98万元。同时,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社会各界齐抓共管,连续三年大力推进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全省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率、城镇饮用水管网接入率、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晓率达90%以上,品牌超市进校园、AB等级食堂比例达80%以上,均实现大幅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新形势下,我省提出按照“强化信息公开、强化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协管、强化社会参与、强化有序监督、强化舆论引导、强化部门协作、强化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方式转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及公民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建设性作用,不断夯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共担、安全共享基础,努力形成以法治为基石、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各界为补充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机制。争取通过3-5年努力,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深入人心,各项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共治格局。
《意见》明确了十项重点任务,一是大力推进监管信息公开,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2018年实现省、市、县三级联通;二是加快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深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使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受到监管和市场的双重惩戒;三是全面提升基层协管效能,2018年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达标率达到80%以上;四是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作用,建立省食品安全社团组织,凝聚食品相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智库、信用评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资源和力量;五是发挥保险、金融助推功能,引导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扩大参保覆盖面,扩大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查询使用;六是深化拓展各界参与监督的渠道和途径,组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志愿者、义工等公益性服务队伍,深化“四个你我”活动;七是支持引导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食品安全媒体记者沟通交流平台和机制;八是健全职能部门协作机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工业经济部门、社会管理部门等进一步完善实施有利于巩固食品安全基础的法律制度、产业政策和市场规范、诚信培育等措施;九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省、市、县、乡四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基地(站);十是开展治理体系现代化创新试点工作,选取8个县开展综合试点、38个市、县开展单项试点,探索符合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求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相关体制机制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的标准和手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意见》同时要求,建立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督查考核,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大胆探索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路径、新方法、新模式,提高公众参与度与满意度,打造具有浙江特色和生命力的社会共治体系。
祝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