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不知销售的是假冒商品要担责吗

  中华牌铅笔的生产厂家及商标所有权人上海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近来在某法院起诉了十几家销售假冒中华牌注册商标铅笔的超市、便利店、百货商店等零售商,要求这些商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些被起诉的商家确实销售了假冒的中华牌铅笔,但他们都声称,他们事先并不知道这些是假冒的商品,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些销售者虽然主张自己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但他们作为销售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对其销售的商品予以合理审查,故而判决上述商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上海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分析:那么,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或者叫善意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呢?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就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不问销售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也不问他是否知道销售的商品属于侵权商品。换言之,销售者除在“明知”的情况下成立侵权外,在“应知”甚至是在“不知”的情况下也构成侵权,应当对商标权人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不知者也可以“无罪”。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即销售者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又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虽然他的行为依然构成侵权,但却可以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只需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即可,即“侵权而不赔偿”。
陈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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