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村委会为空巢老人垫付医疗费最终该由谁承担

  73岁的吕奶奶有二子一女,女儿远嫁他乡,两个儿子常年在外务工,吕奶奶一人独居在老家,是典型的“空巢”老人。
  2016年7月初,吕奶奶旧病复发,邻居给其子女打电话,但他们说路途远不能立即回来照顾老人,经村民要求,村委会出面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并一次性垫付医疗费21000元。老人被诊断患有脑器质性精神性病、脑梗塞。住院期间,吕奶奶又不慎摔倒,致颅脑损伤,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又住院半个月后才出院。其间,村委会多次找到吕奶奶的子女,要求偿还垫付的医疗费。吕奶奶儿子、女儿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吕奶奶及三子女给付垫付的医疗费。法院审理认为,吕奶奶系年老体弱高龄老人,且早已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负有赡养扶助义务;村委会在吕奶奶子女外出务工期间,主动将生病的吕奶奶送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已经履行了基层组织者善良管理人的职责,且原告村委会对该费用并无法律上的给付义务,该费用应由吕奶奶子女承担。遂判决老人子女给付村委会垫付的医疗费共计21000元。
  分析:《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本案中,吕奶奶突发疾病需要救治之时,本应由其赡养人,即老人的三子女予以出资救治。在三子女不在身边之时,村委会主动照顾老人,垫付的医疗费应由老人的赡养人负担。当三子女拒绝负担时,村委会作为垫付人有权通过诉讼要求老人子女偿还。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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