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省工商局日前召开的2017“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实务公示会上获悉,2017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炒信、消费欺诈等扰乱网络交易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执法行动期间立案查处各类网络违法案件3819件,办结2638件,其中大案要案1320件,涉案金额3.487亿元,罚没款达4680多万元,移送公安机关80起,关闭违法网站(网店)13349个。会议同时公布了2017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消费者可以从中得出一些网购经验。
通过“交入门费”“拉人头”非法获利
今年5月12日,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当事人利用“云集微店”网络购物平台,以“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行为开展网络传销,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该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合计罚没9584106元。
据悉,当事人开发的移动购物平台——“云集微店”APP于2015年2月12日开始上线试运营,从2015年3月26日开始,当事人设定网络微店运作模式为:每人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年费,可以成为“云集微店”的店主(实际上并不开店),成为所谓的“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
根据当事人制定的晋级制度,一名店主直接发展30名新店主和间接发展130名新店主加入,可成为导师;导师团队招募店主人数达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请成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
当事人设定现金利润分成方式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对应的合伙人、导师以培训费的名义分别可获得70元、170元,以此获取利益。同时,店主如果在“云集微店”消费购买商品,则对应的导师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还商品销售利润的15%;店主邀请新店主加入消费后,所对应的合伙人和导师也可以获得返利。
至2016年2月18日,该案涉及人员达310221名,当事人以平台服务费名义获得808.41万元。
启示: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一些传销组织披着网络经济的外衣,以所谓“微商”“金融互助”“旅游互助”“众筹创业”“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欺骗性更强、隐蔽性更好、发展速度更快,危害性更大,且极其容易复制,提醒广大群众认清网络传销违法行为。
“海外代购”制售假国际名牌
今年4月11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一举查获在淘宝平台上打着“正品代购”“海外代购”幌子,线下通过假冒商标标识及包装物印制、假冒商标服装生产全链条的制售假冒国际品牌服装系列大案,当场查扣假冒鳄鱼、巴宝莉、古驰、纪梵希、添柏兰、优衣库等品牌服装2000余件,假冒标识吊牌及包装物5000余件。
经查,当事人梅某自2016年以来,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委托平湖市某印花厂等企业印制Timberland、UNIQLO等知名品牌商标标识;擅自委托平湖市某制衣有限公司、嘉善某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为其生产假冒Timberland、LACOSTE等假冒商标T恤、夹克等服装共计2080件。而后,当事人梅某通过其在淘宝网经营的“Julie gly”“小小杰正品代购”“樱木花道_32”“小小伟代购”等网店,以“正品代购”“海外代购”名义对外销售,合计销售1184件、金额298410元。同时,当事人梅某还通过微信从外地低价大量购进假冒BURBERRY、MONCLER等商标服装,通过其开设的“老梅成衣”等淘宝网店对外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制售假冒服装涉及国际知名商标达十多个,违法经营额共计60余万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及有关制假企业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取保候审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启示:近年来,海外代购的兴起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一些不法商人看到了这一“商机”,做起了“假货假代购”的不当生意。提醒广大消费者,代购亦有假,低价需警慎。
“旗舰店”销售假冒360随身wifi
今年4月14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线索,集中力量对某涉嫌销售假冒360随身wifi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历经16个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取证、物证提取、网络取证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清理涉案物品并同步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及相关强制措施文书,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进行固定,一举捣毁利用网络销售假冒360随身wifi的窝点。
经查,去年7月以来,当事人刘某、褚某等通过1688平台等低价购进假冒360随身wifi,在明知是侵权产品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注册的“正品旗舰店”和“360旗舰店”等淘宝网店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1244678.89元。经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上述360随身wifi系假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启示:互联网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侵权假冒问题也大量发生。更有甚者打着“旗舰店”、“专卖店”等招牌掩人耳目,“挂羊头卖狗肉”,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工商部门通过对线上线下的一体化监管,重典治假,让售假者“倾家荡产”、入罪入刑,维护网购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打响“放心消费”品牌。
网络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
今年3月14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工商局网络商品抽检线索,对宁波北仑某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花朵不倒绒打底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0日起委托佛山市海岸线制衣有限公司代加工3000余条“花朵不倒绒打底裤”(系儿童服饰商品)。当事人通过天猫网“叮唛旗舰店”、贝贝网“诺诺宝贝旗舰店”进行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已委托生产打底裤的货值金额为115822.31元,其中已销售287条。经检测,“花朵不倒绒打底裤”标牌所注明的纤维含量等明显不符合实际检测指数,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8月21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库存打底裤2708条、没收违法所得5246.31元、罚款115377.92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直接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网络商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工商执法的重点。今年,省工商局对天猫、淘宝、京东、1号店、苏宁易购、唯品会等国内主要的八家电商平台的婴幼儿服装、孕妇装、儿童地垫等三类商品进行抽检,严厉打击不合格商品,有效地保障了母婴等特殊群体的消费安全。 祝升阳 沈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