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制

网约车发生事故,交强险可否拒赔?

法院称,承保人应当履行理赔责任

  乘客一脚踏上网约车,另一脚被启动的车子碾伤,保险公司以私家车改变用途、乘客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某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
  2016年7月8日上午,司机项某驾驶网约车在约定地点接乘客张先生。张先生左脚踏上车,右脚还在地面,项某便发动汽车前行,碾压到张先生的右脚,致使张先生外踝骨裂。经交警大队认定,项某负这起事故全责。张先生受伤后共花费医疗费2304余元。项某所有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先生将项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4.1万余元。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保护受害第三方的利益。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立法设计该项保险的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并以该强制性的责任保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
  若将网约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则网约车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这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故网约车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履行理赔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其要求得到赔偿的理由正当。交警部门作出事故的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经核定,张先生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08万元。项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交强险理赔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先生1.08万元。
周瑞平 史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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