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有一只进口的宠物犬(法国斗牛犬),平时爱惜有加。今年1月26日,这只宠物犬在苗某家门口的路边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痛心的苗某向台州黄岩法院宁溪派出法庭提起诉讼称,曾某驾车不慎,驶入非道路范围的自家门口,导致爱犬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苗某要求驾驶员曾某赔偿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公估费(对斗牛犬价值的评估费)共计9.151万元。
对于苗某的诉求,曾某并没有出庭应诉,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出庭应诉。保险公司提出,曾某属于正常驾驶,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苗某没有给宠物犬佩戴牵引绳,本案是财产损失赔偿,不是人身损害赔偿,原告诉请的误工费、交通费不属于财产损失理赔的范围,不予赔偿。斗牛犬之死到底是谁之责?
说法:在事故责任划分方面,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在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对路况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车与原告的宠物犬发生碰撞,导致宠物犬死亡,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宠物犬的饲养人,将宠物犬散放在自家门口的公路边,使宠物犬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与被告曾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而导致死亡,原告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在损失赔偿方面,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系财产损失案件,原告对误工费、交通费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财产损失(即该斗牛犬的价格)原告主张8.6万元,保险公司有异议并提出重新评估,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重新评估后确定的价格为6.5万元,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行委托评估的公估费0.48万元系原告为主张赔偿权利而支出的费用,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此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6.5万元,公估费0.48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0.2万元,剩余的6.78万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39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3.39万元。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