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一次农业生产事故调处的心得:

为农服务要有一颗持之以恒的真心

  庆元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柳学云
  庆元县农业综合执法已走过了15年的历程。15年来,庆元县农业执法工作不断加强,执法能力不断提高,为促进当地农业经济稳步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做了大量工作。10年前的一个假菌种案让我记忆犹新。
接受投诉
  2007年8月26日,庆元县农业执法大队接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瑶里镇查坑村村民刘某的电话投诉,称庆元县菇城食用菌研究所销售给他的30包939原种是假种。接到投诉后,我们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吴某承认在邮寄时,把931原种当939原种卖给了刘某。
调查调解
  9月3日,刘某赶到庆元县执法大队,称那30包939原种,他扩繁成生产种1300包卖给了当地的菇农,菇农制成菌段4万段,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他要求吴某给予每段3元,共12万元的赔偿。而吴某只同意赔偿5000元。双方经多次协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涉嫌纵火
  9月4日早上8点,吴某急匆匆到县大队求助,说刘某拿一桶汽油到他家中,把汽油洒在客厅和自己身上,声称要是吴某不赔12万元的话,就点燃汽油烧房子。民警劝说一个多小时,收效甚微。
  当县大队执法人员赶到吴某家时,现场已是一片混乱,浓重的汽油味在空中弥漫,武警、消防官兵已进入备战状态。执法人员和民警取得联系后,决定再次进行劝说。当时吴某家中,刘某光着脚站在客厅里,左手拎着半桶汽油,右手拿着打火机,情绪非常激动。客厅里摆放着很多易燃物品,一旦着火,后果不堪设想。
临危不乱
  执法人员一方面稳住刘某的情绪,陈述其过激行为的利害关系,劝诫其不要意气用事,应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或走法律途径;另一方面做吴某的工作,告知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主动与对方进行协商、化解矛盾,不能采取躲避的办法,使矛盾恶化。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劝说,刘某的情绪终于稳定下来,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同意先由公安部门进行治安拘留,再商量菌种纠纷问题。
  事后,我们经过研究,决定分三步走:一是联系刘某家人帮助处理问题;二是和公安部门商量,先由农业部门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从轻处理;三是做吴某的工作,提高赔偿金。
成功调解
  9月13日上午,刘某经9天的刑拘后被民警带到县农业执法大队,和吴某进行调解。最后,刘某同意我们的建议,可以考虑只补偿成本,但要求吴某一次性赔偿3.6万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该起因菌种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得到化解。
行政处罚
“8·26”假菌种案已于2007年12年1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吴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在11天时间内,县农业执法大队历经投诉、调查、调解,特别是执法人员冒着生命危险深入纵火现场,劝说当事人,避免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最后调解成功,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为民服务要真诚。真诚是赢得信任的基础。刘某为什么听从只接触了一天的农业执法人员的劝说呢?就是因为执法人员的真诚打动了他,使他相信执法人员能主持公道,妥善处理。
  处罚和调解要分离。农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能牵扯到事故调解中去,即使有因果关系,也要对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不能以补偿代替处罚。
  情与法要相容。农业生产事故成因复杂,不可能赔偿全部损失。在调解过程中,农民常说的一句话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应该赔偿多少损失;我们执法人员经常是这样回答的,你说的是对的,但赔偿也要考虑对方的承受能力,即使上法院,最终判决也是在赔偿者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情与法二者应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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