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前夫对外担保,法院能执行前妻的存款吗?

  案例:
  高女士现年38岁,海宁人,2009年3月与张先生登记结婚,2016年9月,因感情不和两人离婚。2014年,张先生为他人担保10万元,产生纠纷后被告上法庭,2015年11月,海宁法院判决张先生对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先生被强制执行,海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高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的11万元存款冻结。
  高女士提出,张先生因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属其个人债务,执行时应执行张先生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部分的份额,她的份额予以扣划,但高女士的诉求被海宁法院驳回。今年5月,高女士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停止对其存款5.5万元的执行。近日,海宁法院判决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在张先生与高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表示对双方取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故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问题解答》规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执行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由于张先生财产不足于执行,高女士也未举证证明冻结存款已超过夫妻共同财产的50%,故高女士提出要求保留5.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及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财产不足以执行时,法院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离婚诉讼中,当事方故意隐瞒财产,在法院查明后,仍可执行离婚诉讼中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而高女士与张先生的离婚诉讼中,未处理该11万元的存款,故法院对该笔款项进行了执行。 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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