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小伙帮人清除车顶杂物摔残,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2017年1月1日,小冲驾驶货车行驶在海宁市许村镇的乡间公路上。因道路限高,小冲车辆顶部堆着的杂物,使车辆无法正常驶过。恰好小沈途经此地,为帮助小冲顺利通行,他主动爬上小冲的车辆帮他清除障碍物。谁知,小冲突然启动车辆,小沈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
  事故经交警认定,小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沈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沈在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437余元。2017年5月19日,经司法鉴定小沈为十级伤残。小冲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均处于投保期间。
  受伤的小沈将小冲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但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小沈属小冲驾驶车辆的车上人员,而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的对象是第三者,故对小沈的损失不予赔偿。
  近日,海宁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沈损失10万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说法:机动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从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看,事故发生前,原告不在车辆上,并非该车上的乘客或者驾驶员,原告是因该车辆无法通过道路限高位置,爬到车上帮助其通过的,原告站在车上处理障碍物时,被告启动车辆致使原告从车上摔落受伤。可见,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并非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也并非乘坐在车辆座位或者其他相对较为安全的位置,且没有乘坐车辆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应当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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