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发文时称谓,现为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最近联合下发通知,部署我省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统称《新产品补贴》)工作,以及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以下简称《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工作。
补贴产品与条件
新产品补贴重点对具有创新特征、符合地方特色产业要求、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进行补贴。列入中央农机新产品试点的产品,共设3个大类3个小类3个品目;列入省级农机补贴的产品,共设5个大类5个小类6个品目;列入中央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的产品,共设1个大类1个小类1个品目。补贴范围每年视情进行调整完善,对经过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产品可依程序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列入新产品补贴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其中设施农业设备产品应为定型产品,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产品包装、检验、安装、验收等标准,且符合我省设施农业标准化、智慧化、信息化发展方向,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耐久性、稳定性。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产品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①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之一;②田间实地试验验证情况的相关材料;③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合格证明。
新产品补贴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在全省范围实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开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的推广应用。省财政对开展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补贴标准
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标准依据同档产品市场销售均价进行测算,其中:中央资金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中央资金补贴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在30%上下一定范围浮动;省级资金补贴比例一般不超过该类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50%。同时,购机者年度内可享的省级以上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按既有有关规定执行。新产品补贴及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产品补贴金额由省农机局制定,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公布。
补贴操作
中央农机新产品和植保无人机补贴资金量实行全省总额控制,其中农用搬运机械、收获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中央农机新产品年度补贴资金量,总额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植保无人机年度补贴资金量不超过1000万元。
各地应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补贴需要,对所购产品数量明显超出农业生产需求的应当予以严格控制,超出部分不予补贴;购置金属粮仓、除臭设备的购机者还应满足一定经营规模要求。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在本次试点期内,可使用历年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机者在此期间已购置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可提出补贴申请;需现场安装的产品,须安装完成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在此期间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各地原则上要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
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
购机者应提供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且在完成至少1000亩作业量后方可申请补贴。
哲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