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标准化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原则上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农业“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其中:“非农化”项目和在粮食功能区范围内建设的“非粮化”项目不予补贴。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需要标准化设施大棚的允许在农业“两区”范围外建设。
二、起补面积
1.农用连栋钢架大棚。
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集中建设2000平方米起补,其它地区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绿化练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2.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150平方米起补,其它产业500平方米起补。
三、操作程序
1.申报。购机者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建设计划等,实地查验建设地点,核验申报材料,并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将《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建设计划汇总表》和《浙江省设施大棚立项申请表》以农业局文件形式报省农机局,经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年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列入补贴产品范围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购机者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提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组织实地确认,审查相关财务资料、建设合同、安装清单、区位图、符合建设标准的安装检验报告等,对于单个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额度50万(含)以上的,市级共同参与确认。项目确认完成后填写《设施大棚补贴项目确认表》。
5.其它程序。补贴资金公示、结算、拨付以及补贴资料归档等程序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