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食品药品安全

进口非特化妆品上市“时差”缩短

  □本报记者 姚力丹
  本报讯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近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后,和以往有哪些不同?带来了哪些便利?如何监管进口非特化妆品的安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做了相关解读。
  条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管理统一调整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管理。
  解读: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后,第一大不同是申请单位由原先在华责任人更改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化妆品进口和经营销售。与前期浙江自贸区(舟山)试点时期相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境内责任人注册地由原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放开至浙江省所有地区,进口口岸由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放宽至浙江省所有口岸。
  条文: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电子版资料后,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省内其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电子版资料后,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
  解读:对注册地在舟山市境内的企业,可继续按现试点流程进行备案。对注册地在省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上提交电子版资料后,凭网上预约时间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办理报纸质备案资料。
  条文: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授权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网站(www.nmpa.gov.cn)“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境内责任人账号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
  解读: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后,第二大不同是申报企业递交纸质资料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当场就会获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取得该凭证后企业就可以进行产品进口了。与之前国家药品监管局许可审批相比,省去了大量审评和审核的时间,产品进口时间可比过去快近2到3个月。
  条文: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解读:境内责任人是受权品牌化妆品的进口商和责任方,需履行的产品安全责任不变,应当建立内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有效管理,一旦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当落实下架、召回等相关措施,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消费者负责。
  条文: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所在区域境内责任人及其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备案管理并未降低安全监管要求,只是将重点从前置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境内责任人的日常管理,开展现场检查、产品抽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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