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章带自家没有拴牵引绳的宠物狗“团团”在小区屋外玩耍,被告周某下班回家打开铁门时,其家里饲养的亦没有拴牵引绳的两只狗冲出大门,冲到小章的宠物狗“团团”处进行撕咬,将小章的狗咬伤。小章遂将被咬伤的狗送往宠物医院治疗,“团团”颈部和背部各被咬有两处伤口,在宠物医院保守治疗10天,花费治疗费2000余元。后因狗“团团”伤势严重,在宠物医院建议下,“团团”进行了手术治疗,又花费治疗费5000余元。“团团”出院后,小章就治疗狗产生的7000余元治疗费赔偿与被告周某未达成一致协商意见,遂诉至法院。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我国对动物造成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管理人或饲养人才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周某在自家院中散养大型犬只,未给自家饲养的狗拴牵引绳,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自己饲养的狗从家里冲出,主动对外发起攻击追咬原告小章的狗,造成小章的狗受伤。被告周某应对其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小章在公共场合未给自家饲养的狗拴牵引绳,也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对本案的发生亦应有一定过失,因此可适当减轻被告周某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对原告小章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4000余元,原告自己承担40%的责任。
程娜 沈小东 程爱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