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论坛

丽水创新治水督查考核机制的启示

  □桑士达 董俊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前不久发出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指出,当前一些地方在督查考核中存在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和重留痕、轻实绩等弊端。破解和整治这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确保政令畅通,一个要策是亟需相关部门改进督查考核工作。近年来,丽水市在治水等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上进行了有效探索,其做法和经验有一定借鉴和推广价值。
主要做法和成效
  为破解和克服治水领域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懈怠作风,丽水市在持续推进“五水共治”和美丽乡村建设中因地制宜、因事施策,善创新法、敢创新举。
(一)聚焦目标任务,以“分数分解法”避免“重复督查”。无章可循的盲目和多头督查,既可能无效少功、浪费人力物力,也徒增基层负担、引起群众厌烦。为彻底杜绝这些现象,丽水市以“分数分解法”将“五水共治”考核分(1000分)按部门职责分解落实到市治水办和环保、水利等14个责任单位,把考核的每一分落实到责任单位,让主管部门依责展开精准督查,形成“千斤重担大家挑”的效果,避免了重复和多头督查。(二)实行全程管理,以“每月通报”避免“年底考核一刀切”。治水工作千头万绪,该市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对关键指标、关键项目的全程管控,变静态考核为动态考核,把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结合起来,将省下达的考核量化指标全部纳入每月通报范围,防止出现“平时懈怠、年底突击”现象,倒逼各县(市、区)、各部门始终保持各项治水工作“在状态”。
  (三)突出问题导向,以“红黄牌制度”避免“盲目督查”。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奖优罚劣,该市在治水中实行“红黄牌”制度,对进度落后的项目责任单位“红黄牌”警告;多次出现“红黄牌”的单位主要领导,则由市委、市政府进行约谈。“红黄牌”制度具有较好的警示和激励作用,有效克服“为检查而检查”,使督查检查的随意性、盲目性大为减少。目前,丽水市及各县(市、区)已将“红黄牌”督查制度在多项工作中复制推广。
  (四)强化绩效管理,以“考核公示制度”避免“人情督查”。为避免以往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不公开、不透明,导致被督查考核者常常“跑分、要分”而不把精力放在实际工作中的弊端,该市采取“五水共治”考核分数公示制度,对“弹性指标”等易生“感情分”的考核细化明确;把考核总分依责任进行“一部门、一表格”分类公示,每项公示指标都有数据实凭,真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同时,制定考核分数公示复核规定,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切实提高被督查考核单位的认可度和信服度。
启示与建议
  第一,改进督查方法上要突出一个“实”字。新时代的督查工作任务重、要求高,一套好的督查方法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督查工作中,应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单独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以联合督查为主。联合督查,一方面可加大督查力度,另一方面可减少重复督查。二是经常性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以重点督查为主。切实统筹好重点督查与经常性督查,避免占领一块阵地、丢失另一块阵地。通过严谨规范的程序来提高督查效率,从而腾出时间对重点工作进行重点督查。三是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既通过明查详细了解情况,更要通过直奔一线、不打招呼的督查,以得到更加真实的一手资料。
  第二,提升督查质量上要突出一个“高”字。一需强化督查队伍管理,挑选综合素质强的同志充实督查力量,严格按照督查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影响或干预基层工作。二需注重实际效果,避免只看记录、查台账而不看实绩实效等流于形式的做法,并力戒刚布置、即检查,刚部署、就考核的急性式。三需创新督查方式,灵活运用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方法,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在结果运用方面实行督查组与被督查地方工作责任捆绑,建立督查责任倒查机制等,推动各类督查活动提质增效。
  第三,优化考核方式上要突出一个“细”字。一是在考核标准上,降低书面材料在考核分值中的比重,多向实绩倾斜,建立起一套科学全面的检查方式和考评办法,才能让“痕迹管理”回归正常,亦才能激起基层干实事的劲头。二是在痕迹化管理中,除了必要的工作档案,不硬求事事留痕、处处留痕,找准痕迹管理的要点,对相关痕迹资料进行删繁就简,最大限度简化,避免为记录而记录。
  第四,扩大考核外延上要突出一个“全”字。借鉴丽水“五水共治”考核模式,将考核从对基层党委政府的单一考核,转变为既考核责任部门又考核基层党委政府,从而使考核做到“纵到底,横到边”,真正有力度、有深度。同时,将重点工作考核与资金、项目、土地、政策、干部使用等要素挂钩,着力破解各级各部门“表态高、落实差”的现象。
  第五,优化考核标准上要突出一个“准”字。科学的标准设定有助于让工作落实更符合实际需求,更满足工作需要。在设定考核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确保既符合工作要求也符合客观实际,让基层单位既能通过努力完成,也不致缺乏挑战性。研制督查考核标准不能一刀切和以数据论英雄。比如,原本生态环境质量好的地区,改善率肯定比环境质量差的地区要低,如果用改善率评判工作成效,就会有失公允公平。
第一作者系省政府研究室原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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