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盐县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刘某、王某二人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将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4660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这也是海盐检察院首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我知道电捕鱼违法,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我对我的行为深感后悔,我一定积极赔偿,挽回自己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听到判决后被告人王某后悔莫及。
刘某和王某系老乡,初到海盐,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因生活拮据,二人合计打起了电捕鱼卖钱的主意。2018年4月,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铁皮船、电海斗、电瓶、逆变器等工具,“正儿八经”地干起了“电捕鱼”行当。为了“安全起见”,二人都选择在深夜出行,一人驾船,一人操作电鱼设备,在于城附近内陆水域流动捕鱼,次日早晨便将捕获的鱼出售给摊贩。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7月16日晚上11点多,当刘某二人像往常一样驾船进行电捕鱼时,被海盐县海洋与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发现,当场查获铁质小船一艘、电瓶2只、逆变器1只、电海斗一只、发动机一只等作案工具,捕获的15斤鱼也被没收并当场放生。10月30日,刘某等2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海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2018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王某非法使用电力,在海盐外荡水域进行非法渔业捕捞,电力捕捞行为达50余次,非法获利1万余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被告刘某、王某二人使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危害巨大,可致一定范围内鱼类直接死亡,同时危害鱼类繁殖能力,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也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为修复被破坏的水域渔业环境,海盐县检察院在追究案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公益损害民事责任。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通过渔业主管部门邀请专家对本案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
沈燕琴 李姝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