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浙江畜牧兽医

宁波市鄞州区孙某未经定点从事肉牛屠宰活动案

  2017年5月20日凌晨4时,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执法人员在对鄞州区姜山镇开展菜牛私屠滥宰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时,发现孙某和其亲戚戴某正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农贸市场正门口屠宰菜牛,经查证该场所未经菜牛定点屠宰许可。鄞州区农林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菜牛屠宰活动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拍照摄录,同时对屠宰后菜牛、菜牛屠宰工具及用具进行了称重计数和扣押,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同时向孙某下达了《宁波市农林局扣押决定书》(鄞农(屠)扣[2017]1号),执法人员对孙某和戴某做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上述情况,2017年5月20日鄞州区农林局予以立案。经调查查实:孙某未经肉牛定点屠宰许可,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农贸市场正门口进行肉牛屠宰活动。现场查处屠宰开膛后肉牛一头,共计336.75公斤,杀牛用刀具3把,肉钩13副,斧头1把。根据对孙某的询问笔录和当日菜牛的市场销售价格,认定孙某屠宰的肉牛货值金额为10000元。
  区农林局对当事人孙某作出了以下处罚:1.没收未经定点屠宰并已被扣押的孙某所有屠宰后肉牛及屠宰工具;2.处涉案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30000元。2017年5月23日,区农林局向孙某送达了《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鄞农(屠)告[2017]1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2017年7月4日,区农林局向孙某送达《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鄞农(屠)罚[2017]1号),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也未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8年1月15日,区农林局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5月4日,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完毕,当事人缴清罚款,案件结案。
  自2016年6月1日起,鄞州区在全省率先开展菜牛定点屠宰,并对辖区内私屠滥宰进行打击。经过此次案件处理后,有力打击了孙某的嚣张气焰,有效震慑了其他违法分子。同时该案作为浙江第一起菜牛私屠滥宰的强制执行案件,为其他县市开展相关案件查处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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