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浙江畜牧兽医

温州市瓯海区张某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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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7年5月12日凌晨,温州市瓯海区农林渔业局联合瓯海区公安分局、瓯海区畜牧兽医局、温州市牲畜屠宰管理所开展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发现瓯海区瞿溪街道八仙岩东300米处的一简易屋内有4人正在违法屠宰生猪,执法车辆到达现场门口时,违法屠宰人员趁着天黑向山路上逃跑。现场查获已宰生猪2头、待宰生猪2头、屠宰凳2张、屠宰刀具13把,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屠宰凳、屠宰刀具依法予以扣押;同时邀请专家对现场2头已宰生猪和2头待宰生猪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检疫检验不合格,依法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瓯海区农林渔业局于2017年5月15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6月1日,张某一、张某二、王某某、陈某某4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张某一等4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2月26日,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一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缴获的屠宰凳2张、屠宰刀具13把予以没收。
  该案件是典型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件,且屠宰的生猪检疫检验不合格,构成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查处过程中,做到了司法、行政无缝衔接,较好地保障了案件各项工作执行到位、顺利判结,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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