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绍兴首例“飙车案”被起诉

  轰鸣的马达声,瞬间的加速度,酒后飙车,这是在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对“飙车党”应某、蒋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出公诉,这是绍兴市首例因飙车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应某是一名无业人员,案发前买彩票幸运地中了5万元。有了这笔意外之财,作为“汽车发烧友”的应某用2万元租了一辆改装过的黄色保时捷跑车,经常带朋友们兜风。朋友蒋某觉得该车加速好、排气管声音大、很拉风,也去租了辆一样的车。
  4月22日晚上,应某、蒋某和几个朋友在KTV喝完酒后,两个人便相约一起比比车技。酒后本不应开车的两人,为了追求相互追赶的刺激感、排气管轰鸣的拉风感,约定好飙车路线后,就出发了。路上,两辆车追逐竞技,不断采用穿插、曲折变道的方式超车,无视交通信号闯红灯、越过双黄线调头、逆行。在多路段严重超速,最高时速达到172公里每小时,最多超速达138%。不足10分钟内,两车你追我赶先后途经诸暨市望云西路、环城东路、双金线、西二环路等路段,呈环形路线再次回到KTV门口。
  这一路经过27条人行横道、8个公交停靠站,多个小区、村庄,还经过诸暨市人民医院,无论是对路上的车辆、附近的居民都造成了极大的恐慌。
  说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一款共有四项,除了大家熟悉的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构罪之外,第一项“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构成犯罪,“飙车”就是主要的表现形式。本案中两名年轻人为寻求刺激,饮酒后驾驶改装机动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并违法超车,无视交通信号灯,严重威胁了同路段不特定行人及驾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炸街”行为造成噪声严重超标,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理应受到刑罚处罚。
焦珊珊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