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慧虹来稿说,近日到某农商银行调研,恰遇当地一农户找该机构负责人“理论”。这位农户经营着一个小型养猪场,因购买猪饲料急需资金,遂找农商银行贷款,让他没想到的是,银行告诉他有两笔贷款逾期,而他根本不知道。后经调查发现,原来是别人借了他的身份证,在别的银行办理了担保贷款,相关担保手续都是别人代签的。虽然额度不高,可这两笔逾期贷款展示在了他的个人征信报告中,进而影响到他的贷款申请。
像这样好心帮了别人,却使自己“被失信”的情况,应该并非仅此一例。在农村,乡里乡亲,相互帮衬是常事。这固然体现了乡风的淳朴,然而,在法制与诚信建设愈益完备的今天,有些忙基于人情可以帮,可有些忙若要帮,就不能不考虑由此导致的风险。
上述那位农户因征信问题遭遇的贷款被拒,就有他自身的责任。他不该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当然,办理担保贷款的那家银行审核不严,业务操作不规范亦难辞其咎。
其实,除了因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导致“被失信”之外,当前农村地区容易出现的“被失信”,至少还包括下面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借名贷款导致“被失信”。个别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村集体贷款,结果贷款不能如期归还,涉事村干部因此背上征信“黑锅”。另一种情形,有些地区曾开展农户联保贷款,一旦联保农户中有一户贷款出现问题,其他人的征信状况就会受到牵连,成为“被失信”的人。
个人征信报告被喻为居民的“经济身份证”,如若其中存在负面信息,势必给当事人的日常生产、生活带来诸多麻烦。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人们的诚信意识,近年来,各金融机构加大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仍有不少农民对征信认识不足,凡事讲人情而不讲规则,有意无意踩踏了征信法规红线。
为此,一是亟需结合农村地区实情,进一步强化征信知识宣传教育。二是各金融机构对于农民“被失信”问题要实事求是对待。若属“被失信”人自身责任导致欠款、贷款逾期,应帮助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引导其尽快稳妥归还贷款,尽可能修复自身的征信状况;若因金融机构自身审核不严、操作不当影响到“被失信”人权益,涉事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自查自纠,最大限度帮助“被失信”人消除不利影响。三是“被失信”人也要充分运用好征信法规所赋予的异议和投诉权利,对于非自身责任形成的“被失信”,有权要求涉事金融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核实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