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制

村民私签“卖地契”最后成一纸空文

法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案例:村民之间签下一纸“卖地契”,一方称无法获批建房,要求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称这契约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理应有效。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庭。近日,永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认定该契约无效,判决卖方返还价款48万元。
  2016年初,阿鹏有意“购买”村里的土地建造房屋用于自住,经人介绍向同村阿佐购入一块大约70平方米的空地。经过多次协商之后,双方以48万元的价款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空地卖契》。然而,阿鹏的建房申请先后遭到村里及主管部门拒绝。阿鹏经了解方得知,自己“买”的土地属于农用地而非宅基地,只能用于农用建设,不能用于建造住宅。
  《空地卖契》成了一纸空文,感到上当受骗的阿鹏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佐归还48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卖方阿佐辩称,“卖契”里涉及的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约定的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而不是土地买卖,可以在同村村民之间有效流转。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针对被告阿佐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既无证据证明事先征得土地发包方的同意,也无证据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转移至原告阿鹏的名下,且“卖契”在内容上明确了出卖土地的占地面积、价款、位置等内容,符合买卖的基本要素,因此该行为不属于经营权转让行为,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涉案《空地卖契》对农用地进行买卖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法官在开庭时向原、被告双方释明法理,告知阿鹏应当通过正规途径审批房屋进行建设,其行为亦有过错,因此对其主张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的买卖行为愈加多发,根据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了该条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法亦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本案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空地”的价款。(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清溪 胡华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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