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周刊

惩罚性赔偿制度写入《食品安全法》

  在12月23日至29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将取代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新法的着力点在于:强化预防,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以及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相关的事项都建规立制;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最大的亮点之一。
  草案明确食品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也就是人们呼吁已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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